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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的阶段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能力,实现由知识向智能的初步转化;是对前期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检验,也是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与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检查过程。为加强课程设计教学,规范我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自信心。

2.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其基本工程素质。

3.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合作工作能力。

4.巩固、深化和扩展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初步的专业技能。

二、教学管理

1.学院教学院长对本学院的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学院课程设计工作细则。

2.系主任负责组织拟定课程设计题目、编写指导书和对学生考核方式的审定工作,负责课程设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检查和课程设计资料存档工作(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3.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新教师和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可保证教学质量的亦可聘任为指导教师。

4.第一次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必须事先亲自做一遍题,熟悉设计内容、掌握重点与难点。

5.一个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宜超过20人。

三、选题要求

1.课程设计所设题目要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2.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和课程的基本内容,尽量覆盖本课程教学主要内容,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3.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该有理论根据,符合生产实际情况。

4.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

四、教学文件

1.课程设计任务书及指导书由指导教师编写,系主任审定,并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之前印发给学生。

2.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设计任务、原始资料、所需相关资料及设计成果要求。

3.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及主要技术关键的分析、解决思路、方案比较等内容。

五、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熟悉课程设计的理论知识,清楚本课程设计在实践教学培养计划中地位和作用。

2.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求拟定题目、指导书和任务书,制定具体考核形式(一般应采用平时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并于课程设计开始前向学生公布。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适当组织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4.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5.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课程设计教学自始至终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不能放任自流。

6.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每天到位并做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每次辅导答疑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

7.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客观地评定成绩,做好总结。

8.按规定保管或上交文档资料。

六、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

2.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认真领会课程设计的题目,读懂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3.课程设计中,学会如何运用前修知识与收集、归纳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4.严格要求自己,自信但不固执,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善于接受教师的指导和听取同学的意见,有意识地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5.使用规定的课程设计用纸与封面,按要求书写课程设计说明书并装订成册,如附有图纸或附件需单独装订。

6.课程设计完成后按要求上交所有材料。

7.严禁抄袭、找人代做,否则成绩以不及格记。

8.课程设计期间无故缺勤者,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成绩评定

1.课程设计成绩实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2.课程设计成绩由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及设计图纸、设计过程中的独立工作能力及回答问题的情况综合评定。

3.成绩优秀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

4.成绩评定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执行。

5.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做,否则不给学分,不能毕业。

八、教学资料的保存

课程设计的各类教学资料、学生课程设计成果、课程设计成绩等应由系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四年以上。优秀课程设计成果资料应送学校档案馆选留存档。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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