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价800元以下(不包括800元),使用一年以上(如: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工具、量具等,包括万用表、录音机、手电钻、计算器等)均执行本办法。
二、符合以上规格的低值耐用品,各实验室要设帐、物、卡管理,并设兼职保管员,且每年要核查一次。
三、低值耐用品每年办理一次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复审,确实不能用于教学、科研、生产时,方可办理报废。报废的仪器应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四、凡由于粗心大意而造成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的,除批评教育外,由当事人按实际价格的20~60%赔偿。对于丢失计算器、录音机、万用表等和公私兼用仪器的,按原值的60~80%赔偿。非人为因素损坏、丢失的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