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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质性质、本人表现、事后态度等,区别对待,责令赔偿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等。

三、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四、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操作的特殊情况引起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五、具体赔偿标准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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