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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41),中石化集团公司《关于贯彻(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622)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质工作的若干意见》(199739)等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就物资采购工作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1、各类物资采购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物资,以及福利、奖品、燃料等。

2、各类物资采购必须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列入有关预算后方可实施。未执行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得付款。

3、各类物资采购除应急或有特殊需求外(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一般要按类或相近类汇总达十万元以上经费数额后方统一采购。

4、各类物资采购能采用招标形式的必须招标;能分期付款或者货后经检验合格方予付款的,必须分期或到货后付款。

5、坚决杜绝个人进行采购;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舍近求远和高价采购;要充分发挥用户和采购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互相监督作用;各种采购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稽查员的监督。

6、采购中收取回扣(含非货币形式的回扣),以及购入物资予以处理或售出所回收资金,必须按规定上交学校,否则视为贪污。

7、博士启动资金和科研课题等专项资金购置物资(设备),一律纳入学校归口管理,不许自购。

8、资产管理处不设专职采购员岗位。由处长及有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及审计监察部门、稽查员的监督和参与下,按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要求,负责采购过程的具体事宜。

910万元以上专项或批量采购,采购主要过程至少要有一名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和一名以上稽查员或审计监察人员参与,有关结果要经领导小组确认,专款时必须有主管校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共同签字方为有效。重大采购项目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10210万元的采购,采购主要过程至少要有二名以上稽查员或审计监察人员参与,有关结果要经主管校长确认,转款时必须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和审计处处长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112万元以下的采购,采购主要过程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稽查或审计监察人员参与,转款时必须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和稽查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12、所购物资(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等,要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必须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签字。对出现问题的环节,追究该环节当事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确有必要,需请用户部门派代表做为专项稽查员参与采购主要过程,并在转款单上签字。

13、按上级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要求,为保证购入物资质量,便于使用过程的维修、维护和追究法律及经济责任,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学校,盘活库存和资金支付量,有利于为教学、科研一线服务,有关大宗和常备物质(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逐步向定点供应过渡。所选定的供应商(或厂家)要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在定点供应制度实施之前,小批量、低值物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规定第11条办理。

14、学校对外购货合同用章,必须按采购领导小组领导规定的审批程序启用,一律使用资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其它用章无效,学校不予承认,盖章者自负法律责任。

15、确需由用户自行采购或委托有关部门采购或组成专项工作小组采购时,其类别、范围、金额、部门等要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或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转款等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主要过程必须接受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及监察员的监督。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采购领导小组及资产管理处拟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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