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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及研究生教育基础建设,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特就仪器设备计划管理中的若干事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加强计划管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注重效益等原则,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发展需求及经费可能,认真编制并切实执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购置。仪器设备计划及实施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由资产管理处协助物资设备主管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仪器设备经费主要包括(除有关法规、合同、协议等另有规定外):

1.学校基本建设费中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

2.学校教育事业费中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

3.学校科学研究中(含上级有关科研或研究生教育等基金、专项经费以及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等)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

4.学校有关基金(含校长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等)中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

5.其它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如:上级或地方政府有关资金、国内外个人或企事业的赠款、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等援助或贷款、学校各单位(含产业、经营实体)自有资金等用于仪器设备的经费。

上述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全部归学校所有,做为学校资产记入相关帐目,按学校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经费总量控制、择优排序、按序实施的项目审批制。列入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项目一般需通过如下申报和审批程序:使用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如教学、科研等)提出立项申报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平衡、调整;业务主管校长批准;资产管理处按序择优列入购置计划。其中视业务和经费的具体情况:

1.重大项目和大型精密及进口仪器设备要由资产管理、监察、审计,及使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家、主管物资设备业务的校长等组成评议组进行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年度教育事业费和有关基金及专项资金中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费的项目,按经费来源要由教学、科研、研究生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把关、严格审核、综合平衡、全面考虑、拟定草案,并由资产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校长等组成的审议小组进行平衡和必要调整,形成年度购置计划。

3.已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同意,业务主管校长批准。重大调整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4.无法按项目申报且确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预先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列入学校购置计划中相应款项。

5.有多个申请项目时,学院领导班子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在单位范围内排出优先顺序,未排序的不予审核。

6.通过申报和审批程序但排序靠后的项目,一般列为候选项目,待已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因故予以取消或有新增经费时,视经费额度由候选项目按序替补。被取消的项目和未实施的候选项目下一年度重新申报、排序。

第四条  立项申报材料视具体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项目类型、负责人、现状、目的、意义、可行性与必要性,项目所属学科、专业、方向、课题、经费来源等;

2.拟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国别、生产厂、技术指标、数量、单价、操作人员、存放单位(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车间、科室)、拟安放地点等;

3.效益分析:承担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生产等工作量,使用时间,经济效益,预期成果等;

4.技术论证:仪器设备的选型理由、技术性能、指标及合理性分析,拟购置设备之间及拟购设备与原有设备之间系统整合的先进性、合理性,技术管理及操作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实施进度方案及可行性等;

5.专管公用、协作共用条件:学校或学校周边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可为本项目提供的支持(本项目不另购置),本项目可为其它项目或业务提供的支持(其它项目或业务不另行购置)及对外服务等;

6.辅助条件及费用:人员培训计划、水电气风温设施、污染及安全防护设施、仪器台架设施、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与备件,运输安装调试预案、仪器设备保险等情况及所需费用;

7.运行预估:每年度保养、维护、专用材料、消耗材料(含水、电、气等)、易损件备份等情况及所需费用(学生实验、实践环节所需费用除外);

8.学院专家(或外聘)评议组成员及评议意见(列出成员名单及开会日期);

9.学院班子意见(列出开会日期,并有院长、设备主管副院长、业务主管副院长共同签字);

10.其它必要的论证或说明材料。

第五条  业务部门需对各申报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明确意见,并就申报的仪器设备及所需经费等逐一审核确认。其中,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课程、重点研究方向等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提供评审或规划材料。老项目改造续建主要包括:2000元以上的更换仪器设备主要部件、添置附属设备和配件备件、改造环境条件、功能扩展与开发、填平补齐等。已有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申报材料的项目又申请立项时,若无新情况发生可不再重复生成申报材料,但要提供必要的说明和当前情况的概述,并重新参加优先顺序排定。需进行调研的项目,调研费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在申报审核项目和考核已完成项目时,效益不明显、确属重复建设、配置不合理、论证不充分、超出学校及学科专业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对现有条件经适当补充即可替代的项目不予立项;未发挥或失去应有作用的老项目不予续建;基本类似的多个项目予以适当合并;通过专管公用和协作共用可予以解决的仪器设备不予购置;可归院中心实验室的项目或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归入院中心实验室(优先归入学院中心实验室),投资额较大且条件允许的项目分年度实施。按上述有关原则,经业务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处提议,业务主管校长同意,可对拟购或现有仪器设备存放单位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功效,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应将仪器设备的辅助条件(见第4条第6款)做为立项申报项目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不应列入教学或科研及研究生教育仪器设备经费的款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落实。

第八条  经资产管理处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1.已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在其辅助条件、运行费、房间、控购指标,外汇指标等落实前,该项目暂缓执行;

2.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措施落实前,该单位已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暂缓执行;

3.发现其它重大问题的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在问题解决之前暂缓执行。

上述暂缓执行的项目,在经费指标废止期限前一个月予以取消。

第九条  各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或已建成项目每年度的运行费(见第4条第7款)要按第2条规定的程序单独申请立项,应从教学或科研及研究生教育仪器设备经费中支出的,列入相应费用,其它所需费用由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落实。

第十条  教学科研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此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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