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顺利完成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对我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借鉴国内外大学有益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原则学校指定一位副校长主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并设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分析中心)代表学校统一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实施统一管理,各学院学科专业实验室具体使用,在技术管理上接受分析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加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挖掘现有贵重仪器设备潜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水平,盘活我校固定资产,促进技术开发和资源有效利用,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同时培养一批掌握高技术和懂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范围是:学科实验室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具有特殊用途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加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技术与经济可行性论证;贵重仪器设备登记、建卡、立帐;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评估、运行记录整理、统计报告和使用监督。
第六条 为保证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将投入一定比例资金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用,用于支付购置零配件、培训维修人员、参加同类设备校际间用户协会活动或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分析中心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学校学科专业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分配管理,代表学校监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
(三)负责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现有仪器设备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具体购置计划。
(四)负责制定并完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负责全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统计报表工作。
(五)负责贵重仪器设备专项维护运行费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贵重仪器设备操作员资格审核及其聘用工作。
(七)代表学校掌握各学科专业实验室钥匙,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实施动态管理。
(八)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状况评估、年度效益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制定贵重仪器设备校外服务收入标准和登记服务收入。
(十)负责向校领导和资产管理处上报贵重仪器设备运行及使用效益报表。
第八条 各学院学科专业实验室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贵重仪器设备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学期定期向分析中心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现有仪器设备情况,结合本学科专业建设,负责组织本学科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进行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向分析中心上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作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安装工作,作好引进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工作。
(五)对本学科实验室所用贵重仪器设备,负责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验收合格单、运行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报损报废报告等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
(六)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七)协助分析中心完成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分工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分析中心所审批的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统筹考虑。在学校经费有保证的情况下,组织采购。
(二)负责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的前期调研和采购论证。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一)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二)确定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和聘任操作人员。
(三)制定仪器设备考核标准和对外服务收费标准。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仪器设备报废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分析测试中心协助,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一)我校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
(二)对于教学用设备,使用机时合理定额,计价核算;对于科研和合作项目,采取低收费办法,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费、运行费、消耗费等得到补偿;对于校外服务项目,收取折旧费、材料消耗费和人工费。
(三)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过高,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分析测试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由校长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收回设备残值。
(四)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对那些长期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调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学科实验室负责,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建帐、立卡、使用等日常管理,负责向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提供有关仪器设备统计的基础资料。
(二)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好仪器设备。要求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四)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的运行记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评促使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考核由分析测试中心组织实施,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机时利用: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二)人才培养: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和进行教学演示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指利用所管仪器设备参与的横向、纵向科研课题荣获国家、国际奖、省部级奖、校级奖。
(四)服务收入:指利用所管仪器设备参与校内教学、科研和校外社会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指所管仪器设备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六)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七)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与国家和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