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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教学试讲、试做制度
 

为严谨治学,确保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规范实验教学的组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教师首次开课或实验中心(室)新开实验项目,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和基本要求进行试讲、试做。

2.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试讲、试做申请表》,由学院、实验中心(室)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

3.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的考核内容:⑴对实验课的理论部分进行试讲;⑵对实验课的实验部分进行试做。

4.试讲实验要做到表达清楚,试讲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设备与原材料、基本操作、影响实验因素与注意事项、对实验结果的分析与思考题等。

5.完成试讲、试做后,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试讲、试做考核表》,由考核小组对其试讲、试做内容、语言表达、科学作风、实际操作及课程的组织与指导能力以及因材施教、创新能力培养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由学院教学院长提出考核建议,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上岗。

6.首开实验应由实验室提出实验方案,3名以上教师分别试做,并达到数据准确性与重现性的要求。同时必须提供规范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教案等。

7.首开实验须经所在实验中心(室)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审核,方可执行。

8.未按规定组织试讲、试做的,学校不承认工作量,不发放课时津贴。

9.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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