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逐步建立形成与学科规划、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实验室体系结构,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对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立、撤消(包括分解、合并、更改实验室名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特别要从学校的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来考虑,做好可行性论证,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避免因盲目的建立和撤销而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单位,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全校各类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我校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含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 建立实验室要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要适应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具有较高水平;
2.教学任务 独立建制的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应实验教学工作量。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40000人时,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不少于20000人时;专业课实验室不少于3000人时或承担五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
3.场地设施 建立实验室要有能满足任务要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使用面积相对承担实验的学生数不应少于3平方米/人,作为单独建制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0平方米,实验场地的建设(新建)相对承担实验的学生数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人。实验场地的选择和确定还要考虑配电、振动、环保、消防、安全、卫生以及校、院总体布局等因素。临时建筑和简易房不能作为实验室的房屋条件;
4.人员配备 要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实验室在编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实验技术人员(包括工人)不应少于2人。中心和综合实验室的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要合理(以1:2:2为宜);
5.仪器设备 要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或可靠的经费来源。要基本上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每组人数,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应不少于一次八组或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最低要求分组数。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20万元。
6.管理规范 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制度,能适应教学、科研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凡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教学和科研任务不饱满的实验室,或由于人员、设备和场地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补充的实验室应该撤销或合并。学校鼓励建立或合并水平较高的、几个相近专业或相关学生共用的综合性实验室,尽量减少教研室管辖下的实验室,以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投资效益和承担教学、科研的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一定的任务、场地、设备和人员但又不完全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的专业或学科方面的研究室、实验室,可由学院划归到相近学科的实验室。仪器室、标准计量室、模型陈列室和维修室等不能作为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可挂靠在相关实验室,其服务范围可面向其他更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应由学院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建立实验中心(室)申请表”,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对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建立校管实验室,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需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第八条 调整、撤销实验室应由所在学院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中心(室)调整、撤销申请表”,按以上程序办理。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
第九条 凡新建实验室必须经过基建、安全、环保等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筹建中的实验室不作为正式建制,由筹建组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十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建立或撤消实验室。经批准建立或撤销的实验室,需到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建立或撤销相应的实验室档案。
第十二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室,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与撤销日期以学校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